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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挂失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的一种方法。
挂失止付的效力是暂时的和有限的,它只能暂时停止付款,暂时防止票款被冒领、骗取,还不能从根本上产生确定的阻止付款作用,也不能解决失票人实现票据权利的问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告的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过程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即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证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对价
对价是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对价是相对应的代价,是相当或相等的代价,例如出票人从收款人处购买价值五万元的商品,签发一张金额为五万元的汇票给收款人,收款人提供的五万元商品就是相对应的代价。
对价应由票据双方当事人约定,即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代价,无论是商品、还是劳务或是债权等,均需由双方认可、同意,至于双方认可的对价发生质量、数量或履行日期、履行方式等方面的问题纠纷,则应按《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票据关系不受任何影响。
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在票据法理论上,票据抗辩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对物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如票据欠缺绝对记载事项、票据债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背书不连续、票据权利时效届满而消灭等,对人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