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票据关系的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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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票据法编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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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关系是由票据法所确认调整的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关系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票据债权人,就是持有票据之人。票据债务人,即有义务依票据所载文义付款之人,凡因实施一定的票据行为在票据上签名者,都有履行付款之义务。
票据上的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发行时就已存在的称为基本当事人。在汇票与支票有出票人、付款人与受款人。在本票有出票人与受款人。出票人是在票据上签名,发出票据的人,又名发票人。付款人是受出票人委托付款并记载于汇票或支票上的人。本票上的付款人就是出票人自己。受款人是从出票人接受票据并有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权限的人,基本当事人是构成票据关系的必要主体,这种主体不存在或者不完全,票据关系不能成立,票据也就无效。
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之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非基本当事人有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人、预备付款人、被背书人等。 在票据关系中,因债务人所处的位置不同又可分为第一债务人与第二债务人。第一债务人即主债务人,如本票的出票人,汇票的承兑人皆是。第二债务人,即承担担保票据获得承兑和付款责任的人。在票据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第二债务人有义务负责清偿票据债务。原则上持票人得先向第一债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若被拒绝,才能向第二债务人请求偿还。汇票的出票人和各种票据的背书人均为第二债务人。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银行或经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它受出票人的委托和授权,从其存款中支付票款。付款银行如不在支票上签字,还不是票据的债务人。故支票的出票人虽属第二债务人,但承担的责任比一般第二债务人的责任更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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