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人大代表周溯、宋鱼水修改《票据法》       ★★★
人大代表周溯、宋鱼水建议加快修改《票据法》
作者:沈荣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9

    我国现行票据法制定于1995年,施行至今,期间只在2004年为配合行政许可法施行略作改动。在过去的13年间,我国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并已加入WTO,目前的票据法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发展和对外全面开放的需要。为此,人大代表周溯、宋鱼水再次建议加快票据法的修改。

  周溯、宋鱼水根据人民法院在施行票据法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指出,目前票据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其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的规定在人民法院民商审判实践中,出现大量的无真实交易关系的票据,对这一类票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界都存在不同的看法,影响了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而且,上述无真实交易关系的票据通常还与担保法律关系结合在一起,保证人如果对出票环节无真实交易关系的事实并不知悉,并且该票据已经背书转让的,保证人是否应对持票人承担保证责任,是否应对出票行承担保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定论。

  两位代表指出,关于无真实交易关系票据的效力问题,实践中主要表现为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的合理性问题。这个问题在社会各界一直存在争议:一方面,为解决短期融资问题,中小企业强烈要求司法认可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的效力,原因在于它拓宽了企业直接融资的渠道,便于构建适应社会各阶层使用的支付工具体系。另一方面反对意见则认为,因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大量的融资性票据贴现,可能造成银行资金空转,影响货币政策调控;可能诱发金融诈骗案件,加大银行经营风险。但是在具体诉讼案件中可以发现,银行在贴现无真实交易关系的票据时,其往往没有条件和机会去审查贴现申请人所陈述的交易关系是否真实,金融部门在办理相关义务时通常也只是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因此,企图通过真实贸易关系的限制以规避风险的立法初衷在实践中往往流于形式。

  针对上述问题,周溯、宋鱼水建议,修改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删除第十条中关于“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和第二十一条中“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的规定,只保留第二十一条中“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的规定。同时,建议相关监管部门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减少融资性票据流通可能诱发的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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