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经营不善动歪念 触因票据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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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孙启明 文章来源:人民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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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天津视窗7月30日电:一男子因经营不善使生意陷入困境,为减少损失,他明知账户存款不足,还签发空头支票买货、付费,并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后,收款不发货、收货不付款。日前,该男子因犯有票据诈骗罪及合同诈骗罪被东丽区法院判处刑罚。
山东省男子孙某于2006年间在本市一商城租赁执照和厂房,从事电动自行车组装业。后因经营不善,孙某产生了骗取他人配件逃跑的意图。至2007年7月,孙某在明知其银行账户余额不足的情况下,以用远期支票购买配件、支付加工费为由,骗取他人信任,使用支票在上述商城配套服务中心等处,骗得电机等配件及支付烤漆费数额总计18.5万余元。孙某还曾于2007年6月,在与他人履行购销合同过程中,收取了一家电动车专营店田某给付的购车款1万余元,又骗取了一家塑业公司价值6000余元的电动车配件。同年7月2日,孙某携带上述款物潜逃,赃款及赃物均用于归还个人债务。9月27日,孙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公安机关扣押了电动自行车9辆(价值7200元)及他人代为退缴的人民币2000元,均已发还被害人。案件审理过程中,孙某在其家属的帮助下退缴了赃款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在明知其账户存款不足的状态下,签发空头支票购买物品或支付劳务费用,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同时,孙某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取对方的货款而拒不发货、收取对方给付的货物而不付货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合同诈骗罪。由此,法院以上述两罪名对孙某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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