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假汇票获利44万元 诈骗犯被判14年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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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章立莎 文章来源:财经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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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见习记者 章立莎) 在短短半个月时间内,曲某两次找人帮忙兑现克隆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从中获利44万元。法庭上,其作为被告人却辩称不知道涉案票据是假的,只是想用该票据作抵押……近日,李沧区人民法院以票据诈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曲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据了解,2006年9月,曲某从申某处取得多张克隆的银行承兑汇票。同年11月初,曲某给张某打电话,让其帮忙找人兑现假汇票,后张某将田某介绍给曲某认识。经两次协商,三人最终商定由田某找人将曲某提供的面额为90万元的假汇票转让后,曲某获得汇票面额的30%,余下的70%的钱款归田某所有,张某则从田某所得的钱款中获得好处费5万元。随后,田某通过田某某、寇某、李某等人介绍欲将该假汇票转让给青岛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同年11月8日,曲某、田某、张某将该假汇票转让给该公司,当天,该公司便将227000元分两次转存到张某的存折。剩余的钱款,田某某以现金的形式付给张某281900元,以转账支票的形式付给田某368600元。通过这次转让假汇票,曲某等人从中获利877500元,其中曲某得款27万元,张某得款5万元,田某得款557500元。
同年11月10日,田某某又给张某打电话询问还有没有银行承兑汇票欲转让,并让其提供汇票以便查询。后张某提供从曲某处取得的两张面额分别为50万元和400万元的克隆汇票。田某某遂到银行查询,确认有这两张汇票,便联系收票人葛某,葛某表示要收50万元的汇票。田某某则给张某汇票面额2.5%作为好处费。同年11月13日下午,田某某以现金的形式付给张某40万元,以转账支票的形式付给张某87500元后,从张某处拿到50万元的克隆汇票交给葛某。张某则将17万元现金分给曲某。次日,葛某便发现该汇票是假的。为了退票,田某某以“继续做汇票”为由,将张某骗到本市一家饭店。当天,张某就将现金23万元、支票87500元退还给田某某,并联系曲某要求其退款。随后,曲某将122000元存入田某某的银行卡,余款48000元由张某给田某某写下欠条,田某某则扣下张某的另一张克隆汇票做抵押。
同年11月16日,仍不放心的田某某向警方报案称,其从张某等人处得来的汇票系假汇票。后田某、张某被警方捉拿归案,曲某则下落不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田某的朋友何某处追缴赃款215600元,从寇某、李某处追缴赃款5400元,扣押田某随身携带的782元;扣押张某随身携带的1000元,共计人民币222782元已发还青岛某汽车销售公司。2007年12月29日,曲某在与他人打麻将时,被当场抓获。2008年4月21日,李沧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曲某犯票据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曲某辩称,其不知道涉案票据是假的,只是想用该票据作抵押。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曲某不知票据为假票,并未参与涉案票据的转让也未得到赃款,且主观恶意较小,在该案中所起作用较小,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的汇票而使用,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应予惩处。根据本案证人证词及查明的事实,均证实被告人曲某明知涉案汇票系假汇票,且在案发后未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问题,未主动退还涉案款项,印证了其票据诈骗的主观故意。故对其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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